百色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7-04-16 作者:小编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宗旨与原则

(一)本办法的宗旨是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净化学术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的作风, 树立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位论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五)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六)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30%及以上篇幅。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八)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终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等事宜。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论文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行为进行初次认定,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进行终认定。

(二)认定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抄袭或弄虚作假:

(1)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抄袭。

(2)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抄袭。

2.根据校内论文检测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及其程度进行初次认定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3.学校学位委员会填写《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4.学校学位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院系,并由所在院系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5.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终处理意见。

四、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30%及以上,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检测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取消该生正常答辩资格,答辩延期至次年,由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答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二)符合本文件中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认定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取消该生正常答辩资格,答辩延期至次年,由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三)符合本文件中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认定的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取消该生正常答辩资格及学位申请资格。

(四)因抄袭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五)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通报所在院系,撤消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追回并注销学位证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与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被认定为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对指导老师作出如下处理:

1.取消其第二年指导教师资格。

2.取消其当年各项评优资格。

(二)各院系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对出现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相关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百色学院学位委员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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