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7-04-15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加强学风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院(部)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研究生、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终定稿方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复制比检测;

(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四)受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或提供清晰、可靠线索的方予以受理;需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据相关办法提出处理建议,形成决议;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七条  学院(部)、研究生学院、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规范学位论文过程监管,做好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强化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等环节,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由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障政策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以投票表决的形式形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书面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进行网上公示,视同送达,如对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决议之日起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存在争议的特殊情况,委托由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议学校有权向社会公布,自做出决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外校和外单位的学生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并暂停招生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范畴,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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