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2017-04-14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营造良好学术氛围,鼓励科研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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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山西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申报项目、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的人员,包括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坚持科学服务于人类文明、和平和进步的原则。在科研工作中严格遵守并自觉维护国家、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法律道德规范。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四条  坚持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繁荣学术思想、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热爱学术事业,坚持真理,尊重科学和学术自由。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六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八条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三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引用规范。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审核规范。发表学术论文在投稿前须由各项目负责人对论文内容、论文数据和署名作者进行审核,以确保论文的真实性。论文在投稿前必须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由研究生作为作者的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

(三)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均应对学术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责任作者、通讯作者应对该研究论文整体负责。

(四)论证规范。相关学术成果在论证及讨论时应体现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以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为基础,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学术信息和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归纳,缜密论证。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杜绝虚构、篡改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五)评价规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发表规范。学术论文投稿时严禁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七)标注规范。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加以标注。

(八)宣传规范。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未经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故意夸大课题有关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或调研数据和引用资料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随意更改承担项目的名称、级别和时间,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公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本人或他人已完成的研究。

(五)未参与实际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而在别人的论文或成果证书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六)未征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成果、署名、代替签字,托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虚开发表论文接受函等。

(七)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虚报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

(九)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而无故拖延科研项目实施期限。

(十)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十一)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资料、研究成果未经允许而对外泄露或公开,或对应经而未经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

(十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三)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为他人学术造假提供便利,与他人合谋掩盖其不端行为,以及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四)学生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学术成果。

(十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对全校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联合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要求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实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实验。

第十五条  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六条  人都可以举报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和开除的处分。

(三)对无故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时,取消其3年申报所有纵向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学院(部)给予口头提醒、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学术活动,并予以相应的政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当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复查处理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不予复查的申诉,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申诉人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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