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察学院查重-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2017-04-12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弘扬与践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促进学院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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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应范围
(一)我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我院在校所有学生。
(三)以我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查处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设在科学处,由科学处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查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二)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结论。
(四)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五)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如果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应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工三年内不得评聘职称、申报科研项目,学生取消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资格。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六)如果当事人(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10日内,向学院纪委、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定请求。学院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的结果则为终审议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七)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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