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提升学术氛围,维护我院学术声誉,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及以我院名义发表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和惩罚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在正式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或学术成果及其价值;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未全面了解别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恶意诋毁;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我院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核实,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及影响后果,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训诫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三)扣发岗位津贴;

(四)撤回或取消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获得的学院奖励或资格;

(五)暂缓或取消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资格;

(六)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七)暂缓或取消申报学院关键岗位资格;

(八)暂停或取消已享受的学院关键岗位待遇;

(九)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撤销学术职务;

(十二)解除聘任。

第五条  以院校名义发表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核实,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及影响后果,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

(二)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三)撤回或取消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获得的学院奖励或资格;

(四)取消继续访问或进修等的资格;

(五)解除聘任。

第六条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及时进行细致调查,查清事实真相,依据本规定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相关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陈述权、辩解权和申诉权,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原则。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学院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但处理并不是终目的,处理的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当事人和其他人。

第七条  学院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后,必要时可把相关情况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触犯法律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调查并需要学院予以配合的,学院配合进行调查。在国家相关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后,我院仍可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定适用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本规定适用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举报分为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应当以实名进行。口头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在学风建设办公室的相应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当记录在案,设专人负责保管举报材料,人不得私自泄露,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的书面通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委派三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初查组负责初步调查。初查组应当核查举报事实,听取相关系部或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以及被举报人的辩解,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报告上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收到初查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正式立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后,应组成调查小组,参与调查小组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组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依据违反学术道德情节,形成终处理意见;情节严重需作出相应行政处分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认定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结论,应当由学术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否则,学术委员会应当做出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不成立的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结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论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第四章  处罚与申诉程序

第十九条  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书面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结论后15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重新审议。被举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术委员会做出的书面结论生效,被举报人无权再行申诉。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重新审议。学术委员会初次审议的程序适用于重新审议。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后做出的结论,自结论做出之日起生效,被举报人无权再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认定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结论生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结论提交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对被举报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诉,要求召开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院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并将复议决定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罚决定生效,被举报人无权再行申诉。院长办公会议复议后做出的处罚决定,自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被举报人无权再行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方式故意诋毁被举报人的行为,学院予以严肃处理,处罚程序和标准参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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