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兼聘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伪造或夸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八)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七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教职工、兼聘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并附加下列处理:

(一)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二)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三)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四)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五)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等处理。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七)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并附加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

(二)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

(三)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

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试行)经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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