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条例

2017-04-06 作者:小编

(2013年修订)

总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二条 对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1.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2.科研项目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3.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学术论文已经有种文字或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4.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杜绝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5.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6.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按教育部教社科【2009】3号通知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成果;

3.在研究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4.无实质差别的论文改头换面自我复制重复发表;

5.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专家签名、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未参加实际研究和创作,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 按教育部教社科【2009】3号通知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对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本着尊重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出严肃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承担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工作。其认定程序如下:

1.出现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学报编辑部、纪检审等)须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以及与被调查者做情况核实。在材料充分的情况下提交学术委员会申请论证认定。

2.对职能部门提交的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材料,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按学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独立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形成认定结论。

3.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将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返回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向当事人就认定结论进行沟通,之后由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终做出关于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定。

4.相关职能部门须将院长办公会议的终决定传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5.对复议申请,学术委员会须组织专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论证认定,并作出复议结果的决议。

6.调查工作要维护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学校有责任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按教育部教社科【2009】3号通知要求,对于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教学等工作可采取暂停、解除职务聘任、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处理措施。

第六条 根据第四条精神,补充规定如下:

  1. 在职务聘任、职务晋升、项目评审、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及学生录取与毕业等环节中,对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将实行一票否决。
  2. 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3.学生出现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如导师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将对导师予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

4.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包括在中国音乐学院学习和工作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上述人员从事的中国音乐学院的各类学术研究。

第八条 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学报编辑部分别负责教职工及学生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承担学术规范教育、科研诚信的宣传,并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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