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财经大学在编在岗、人事代理等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等科学事实;
(二)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三)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研究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
(四)未按规定或科学社会惯例经学校或其他学术组织机构认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科研结论、数据、科学事实陈述;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的泄密行为;
(六)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公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开除公职处分:
(一)发表在有名学术刊物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表在有名学术刊物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等科学事实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降级处分。同时,是领导干部的,解聘其所有行政职务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解除其行政职务;具有高级职称的,降级聘用。
(一)发表在一般学术刊物上的文章,或在项目的研究报告中,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发表在一般学术刊物上的文章,或在项目的研究报告中,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具有博士学位的,停发三年博士学位津贴和高层次人才补贴,降级聘用一年;是学科带头人的,取消其相应津贴;具有高级职称的,降级聘用一年;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补贴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补贴;如果当事人即是领导干部又具有博士学位等多重身份,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既无博士学位、高级职称,又不享受高层次人才补贴的人员,扣发其一年岗位津贴,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职称。
(一)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行为,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科研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未按规范经学校或其他学术组织机构认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观点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科技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发表在核心期刊及核心以下期刊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不予聘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降级聘用三年。
第八条  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三章  调查核实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日常举报,适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条  科研处、人事处和监察处组成工作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核实。
(一)工作小组在接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协商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正式立项调查的,被举报人应当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三)工作小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四)对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等)调查认定的学术研究不端行为,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五)人事处和监察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本细则第二章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人事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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