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4〕3号)、《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科协发组字〔2007〕33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文件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基本规范

(一)学术活动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二)学术活动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规范

(一)科研项目申报应当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科进步为宗旨,避免选题低水平重复。

(二)科研项目申报中所列人员,应当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结论、公式、图表、方案、数据、资料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并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转引文献资料,也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三)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四)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七)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

(四)评审意见要客观、公正,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领先”“水平”“填补重大空白”和“重大突破”等词语。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十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七)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争议等学术个案的举报和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终认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相关专家或第三方组成调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并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调查结论,书面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书面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

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或打击报复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继续深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书面调查延时说明。

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异议书。校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基本过程和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等;相关调查材料包括证据材料、相关当事人的书面意见、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调查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终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书应书面正式送达被举报人,并以适当方式送达事项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认定意见不服,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同一事项多申请一次复议。被举报人也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解除聘任(用)。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执行。

(四)停止访学、进修,令其退学并通知所在单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论文的指导有过错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博士后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正式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不服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被处理人的申诉,相关部门应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所有科研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并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南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办法》(西校〔2014〕4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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