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7-04-06 作者:小编

山东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校决定借助“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为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章论文检测组织及实施

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检测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学位办公室在系统中设置子帐号,分配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使用,并负责查阅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检查管理子帐号使用情况。

第二条 各分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及检测结果的处理认定。各分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防止帐号被盗用。严禁使用系统对本分会外的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分会的检测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检测范围。凡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检测,检测工作须于正式答辩前完成。保密论文(不含密级是“内部”)可不进行检测。若进行检测,须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署同意检测意见,由其所在分会备案后进行检测。

第四条 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培养单位应保证提交检测的论文是终归档的定稿论文。论文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延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拟申请答辩人数分配检测篇数。每篇学位论文原则上只检测一次。各分会须对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

第六条 被检测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要求

(一)论文电子版可为txt,doc,docx,caj,pdf,kdh,nh,rtf,eml格式;

(二)论文字数应为1.5—15万字之间;

(三)为提高检测速度,请将论文的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等部分删除。第七条为便于检查和统计,上传检测论文按下列要求命名:“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人类别码-学号-作者姓名-论文题目”其中: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博士学位为11,申请硕士学位为22;申请人类别码:全日制研究生(名单由培养办公室审核通过)为33,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名单有在职教育中心审核通过)为44;论文题目:超过24个汉字的取前24个汉字。申请二次复检的检测论文按下列要求命名:“申请学位类别码-申请人类别码-学号-检测百分比-作者姓名-论文题目”。

第二章检测结果处理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八条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仅作为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分会指定的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对论文进行人工鉴定,并由专家组给出书面鉴定意见。第九条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小于15%(不含15%),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鉴定。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正常送审或答辩。

(二)“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在15%与30%之间(含15%,30%)的,须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填写《山东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进行送审或答辩;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再提出答辩申请。

(三)“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大于30%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再提出答辩申请。同时,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为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章其它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分会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意见。培养单位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提交检测、评阅、答辩和上交图书馆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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