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筹)关于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和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 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 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等文 件精神,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科技大学(筹)全体师生员工及 以广西科技大学(筹)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学术研究、发表成果 等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 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和贯彻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 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批评。

2.遵循科学规律,探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严肃学术 纪律,维护学术纯洁,严谨自律,鼓励学术创新。

3.学术研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学术论文和著作应规 范合理、客观准确地引用他人文献。

4.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科研成果。

5.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学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 承担相应的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

6.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应当数据翔实、准确可靠,不得臆测捏 造或篡改数据、事实或他人观点。学术成果不能重复发表或变相 重复发表。

7.正视学术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抵制和反对夸大研 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对研究成果进行新闻炒作的行为,严 禁对科研成果进行不实宣传。

8.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学术评价原 则。

9.维护国家、信息,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 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行为。

2.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3.篡改、伪造、杜撰研究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 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 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6.一稿多发或成果重复发表。 7.未经指导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 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8.在各类考试中,以形式作弊。

9.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 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公开。

10.其它有违科学研究活动中的道德规范、社会公德以及有 损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高学 术调查机构,受理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举报,评估学校学术违规 问题,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人事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组织部等相关部 门分别负责审议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七条 举报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术不端行 为。接受举报的部门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八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不得有不负责任、捏造、 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行为。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在 7 个工作日 内将举报材料送达人事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以及组织部等 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一般在 10 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报校学术委员 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于确定启动调查程序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则 具体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开展相关的调查和甄别工作。对不予启动 调查程序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 一般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 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聘 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 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举报 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 书面调查报告,对被举报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进行确认,形成 审议结论。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 议过程,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 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举 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 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 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经过确认的审议结论提交校长 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根据审议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学术 处理或行政处分的决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 使用。

(一)学术处理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补偿损失、通报批评、终止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学术 荣誉称号、取消申报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暂缓学术晋升、 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撤销学位或职称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 除等。

第十八条 对于在学校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处理和处分决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书面送达 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或 处分决定书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 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被举报人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果及终处理决定记入被举报人档案。 经学校批准,处理结果通报全校、上报或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恶意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被举报者 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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