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2017-04-06 作者:小编

条  依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教社政函〔2004〕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及以国家开放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学者和教师。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

1.客观原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合法公正原则: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标本兼治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

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

3.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4.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6.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国家开放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是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及要求

1.科研处接到实名举报、投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汇报,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2.专家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3.调查意见经汇总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科研处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2.如调查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将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对调查确认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采取处理的方式包括:

(1)通报批评;

(2)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3)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4)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解除聘任;

(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8)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6.处理决定由科研处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异议投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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