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2017-10-27 作者:小编

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提高我校科学研究和学风学术道德建设水平,按照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安康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兼职人员、研究生等,本文统称为我校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成果指论文、专著、教材、专利、获奖以及其它科学研究产生的相关数据、图表等内容。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我校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果等与他人的相同或相近但本质相同却不加标注;成果主要内容(段落、章节)与他人内容相同或相近但不加标注的行为,即认为符合本条。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篡改实验研究数据、拼凑构造虚假数据后得出与他人相同、相近或相反的结论,即认为符合本条。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成果报奖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或申报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次重复申报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或重复申报同层次及以下成果奖励等,将本质相同的研究成果拆分后出版发表或申报成果奖励等。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八)通过中介机构或私人购买研究成果,以及为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

(九)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十)泄密:违反国家有关学术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交学校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人员,除收回和撤销学术不端成果获得的各种奖励和荣誉外,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五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四)学术不端成果由多人署名完成,根据署名情况,对每个署名人都要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五)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他人名誉、财产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暂缓毕业或撤销学位。

(六)在校学生发表学术成果,其指导教师应严格审核把关,在校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其指导教师负有直接责任,将根据成果的署名情况及情节轻重对教师进行处分,包括收回和撤销因该学术不端行为得到的荣誉和奖励、五年内不得再指导学生,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将该教师调离教师岗位或开除。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或科研处负责接收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工作。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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